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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新一轮税制改革

更新时间:2013-12-18 12:36:40点击次数:11604次字号:T|T
聚焦新一轮税制改革
    
  新形势下税制改革的特点
  现在我国已经进入新一轮全方位的税制改革阶段,它表现在流转税领域中的地方主体税种营业税与中央主体税种增值税两者之间由营业税改为增值税正在全国范围内扩围试点之中,并包括增值税率的调整;为实现由投资出口型生产模式转为内需消费型生产模式,消费税的调整具有重要的意义,对现有消费税必须改革,调整消费税的征税范围、环节、税率,把高能耗、高污染产品及部分高档消费品纳入征收范围;在所得税领域中,为实现分配领域中的公平、正义,由个人所得税的分项计征向既分项又综合计征的方向转变,企业所得税在稳定税收负担的情况下要不断优化内部结构;在资源财产税领域为实现对公共资源的合理有偿使用和对财产的公平、有效积累和发展,有房产税的扩围试点和完善房地产税改革,加快资源税的改革和扩围,研究遗产税与赠与税的开征准备十分重要;在目的行为税领域中为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必须开征环境税,推进环境保护税费改革;为了发展社会保障事业,研究社会保障税开征必须做好准备。
  这种全方位的税制改革方案必须是,也历来是顶层设计的方案。所谓顶层设计,这是借用二次世界大战后工程学的一个理念,是政府统筹内外政策和制定国家战略的重要思维方法。它的好处是:使改革能达到预期目的,能增强有效性,避免风险,使各项改革能实现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此次三中全会对财税改革所进行的顶层设计,保证了新一轮财税改革的正确方向和路标践行。实施这一轮税收改革的顶层设计,不仅是财税部门的光荣职责,也是我国学术界课题研究的重要使命,是具有全局性的事业。
  此次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决定”及“说明”中关于财税改革的部分,是符合改革发展总趋势和客观规律的要求,它存在于中央领导层的总设计、总决策和总部署之中。这种顶层设计不可能做到很细化,但又必须是一个改革思路明确的包括重大措施的基本框架。十八届三中全会对深化财税体制改革部分的基本框架的描述和部署,体现在“决定”的第五个问题和“公报”的第24自然段及“说明”之中。这个全方位的税制改革顶层设计方案比历次税制改革更全面、更深刻、更实际。
  从“公报”文字表述看有三句话:改革税制、稳定税负、完善税收制度,这是对新一轮税制改革的最简洁概括,并提出了“17字”原则,详细内容已在“决定”的第五个问题中涉及。“关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内容包括“改进预算管理制度”、“完善税收制度”、“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习近平总书记在“说明”中还指出第五个问题的改革不仅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之一,而且是对财税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和重大措施的具体部署。这次对深化财税体制改革这么有分量的专门阐述和部署难能可贵。
  “公报”指出:“改革税制,稳定税负,”这八个字,我体会是通过有重点全方位的改革优化政府收入结构和税制结构,除了进行全方位税制改革还要稳定宏观税负,这就要始终贯彻有增有减的结构性减税政策,稳定税收负担,进行税收总量的适度控制,建立合理、合法的税收增长机制,不得随意增加居民和企业的税收负担,把应收的税一定要收上来,把应减的税一定要减到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有利于强国富民。
  税制改革必需遵循客观规律,与各类经济规律、社会发展规律和自然规律的发展变化相适应
  税制改革必须遵循生产关系和生产力相适应的规律,遵循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相适应的规律。税收作为调节分配关系的手段,是属于生产关系和经济基础的范畴,税收制度作为国家的一种法律制度,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税制改革既包含生产关系的变革又包含上层建筑的变革,一定要为发展先进的生产力服务,它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新形势下税制改革要有利于国有企业的改制和中小企业的发展,要有利于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的共赢,要反映城乡居民和农民的利益、愿望和要求。
  遵循自然规律,实现人和自然的和谐发展。自然规律的基本常识告诉我们:人的生存和发展离不开空气中的氧和自然资源中的水。目前在我们的发展中出现了大气和水的污染。为了改变这种状况,一方面必须坚持使用资源付费和谁污染环境谁付费的原则,逐步将资源税的征收范围扩展到占用各种自然生态空间,并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另一方面必须坚持谁受益谁补偿原则,推动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并发展环境保护市场,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开征环境税。
  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实现税收的宏观调控价值取向。市场经济基本规律要求我们在税制改革中必须“按照统一税制、公平税负、促进公平竞争的原则”,促进国内外市场的发展和繁荣,促进市场的发育、发展和成熟。促进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有效使用,促进税负纵向公平、横向公平,发挥税收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作用,防止市场经济失灵带来的巨大波动性和盲目性,这就要求税制改革要有利于政府对市场的监管和“救济”作用,实行依法治税、依法行政,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正确处理改革和立法的关系,改革和立法并行不悖
  税制改革是税收立法的基础和前提,而良好的税收立法是促进税制改革开放必不可少的社会环境和法律秩序,两者不是对立的,而是并行不悖。我们要在坚持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和依法治税方针的基础上,不断完善税制体系,完善税收立法体系。对此,在法界中存在三种观点:一是边改革边立法,如改革开放初期1980年至1982年制定实施的《个人所得税法》、《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法》《中外合资企业法》等就是这种情况。二是先立法后改革,这种情况在我国并不多见,也很难做到。三是先改革后立法,这种观点有合理的成分,因为法律不等于纲领,法律是现存经济关系、社会关系的反映,我国多数立法属于这种情况。
  除了最近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在第十二个五年立法规划中,把条件既成熟又急需立法的几个税种列入了立法规划之中,我们还有11个税种是暂行条例,不仅立法级别低,而且执行操作的难处也比较多。例如城市维护建设税,公开征收已经20年了,还未成为一个独立的税种。我们一定要抓住学习和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指出的“必须完善立法”、“完善税收制度”的机会,把税收立法体系逐步建立起来。

http://www.sanesoftbbs.cn/read.php?tid=2150 (编辑:中国财经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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