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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准确划分收入可节税

更新时间:2013-12-06 13:17:25点击次数:11174次字号:T|T
小微企业准确划分收入可节税
    
  一般来说,税务筹划需要一定的空间—企业需要有一定的规模,组织架构要有一定的层次,企业的业务流程需要有一定的长度,产品要相对比较丰富。还需要有一定的时间—通过重组或并购来重新调整企业的组织架构、业务流程,这些都需要时间来完成。还会产生一定的成本—合并分立都会产生成本。当空间、时间和成本都匹配之后,一个好的税务筹划架构完成,则节税效果就如同水到渠成。由于缺乏必要的资源,大多数小微企业基本上谈不上什么有效的税务筹划,但也并不是说小微企业就必须坐以待毙,本文就有一些小微企业在完全遵循了税法的原则情况下,反而达到了节税的效果。
  2013年初,快递M公司的老板和朋友合作办公用品生意,上门揽送快递的同时,给一些小企业配送办公用品。因开业不久,业务量并不大。一个月的快递服务费和办公用品销售额不到40000元。由于其登记时属于邮电通信行业,所以其快递业务按照邮电通信缴纳5%的营业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办公用品缴纳3%的增值税。由于快递和办公用品有2%的税率差,该公司有时会与客户协商,将快递费开成办公用品,以降低税负。
  2013年9月份,M公司合计收入37500元,实际提供快递业务开票额为19000元,销售办公用品18500元(不含税)。但老板出于惯性,与客户协商后,开具快递费15000元,销售办公用品22500元(不含税)。他测算本月应交税=15000×5%×(1+13%)+22500×3%×(1+13%)=1610.25元。M公司也申报纳税了。老板以为他占了便宜,其实他吃了大亏。
  首先,M公司9月份申报纳税有错误。2013年8月1日以后,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新规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暂免征收营业税。该公司将一部分快递业务收入转为销售商品收入,导致销售收入超过20000元的起征点,则需就22500元全额缴纳增值税。其快递业务营业额为15000元,小于起征点,则这部分收入可免交营业税。
  这里还有一个“兼营”的税法概念需要解释一下。企业经营有时会涉及增值税和营业税两个税种,像M公司这样既从事缴纳营业税的邮电通信服务,又从事销售商品的增值税业务,属于税法上的兼营业务,按照税法的规定,企业需准确划分这两类不同税种的业务,如果企业不能准确划分,则主管税务机关需帮企业在纳税时进行划分。M公司出于降低税负的目的,将税率比较高营业税业务转为征收率比较低的增值税业务,是违反税法的行为,为企业的经营埋下了税务风险。
  M公司的业务形式属于标准的兼营行为,根据对部分小微企业暂免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的相关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也就是说,M公司9月份的收入只要准确划分属于营业税的邮电通信快递服务19000元和属于增值税的销售商品劳务18500元,且这两类营业额和销售额分别都小于20000元,就可以根据新规定正正规规地免缴营业税和增值税,而且完全没有税务风险。因此,建议还在用M公司老板那种所谓避税方法的小微企业赶紧放弃这种不规范的违法行为,准确划分兼营收入,反而可以合法享受免税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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